教育部部署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:严厉打击“高考移民”******
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19日消息,日前,教育部印发《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,对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。《通知》强调,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,严厉打击“高考移民”;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,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。
《通知》要求,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,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、高考改革等工作,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、有序实施。
《通知》重点强调了五方面工作要求。一是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平稳。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,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。加强部门协作机制,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,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。认真落实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,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。
二是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。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、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,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。严格开展报名资格审核,严厉打击“高考移民”。
三是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。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,推动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。持续深化考试内容改革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。深入实施强基计划试点工作,优化招生程序,严格选拔标准,加强招生培养联动。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,推进职普融通、协调发展。
四是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。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,严肃招生工作纪律。严格招生信息安全管理,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。强化监督管理,加强涉考培训机构治理,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力度。
五是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。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,做好信息发布、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。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,采取多种形式为考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。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施“高考护航行动”,加强治安、交通、卫生防疫、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